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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柯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柯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与被告李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欠款问题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审判员  李双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