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一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薇与林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薇,林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1149号原告:刘薇,女,1984年12月31日生,满族,住吉林市。被告:林雷,男,197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原告刘薇诉被告林雷民间借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刘薇负担;保全费270元,由原告刘薇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刘薇负担。审 判 长 田艳华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人民陪审员 颜淑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