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005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55岁,1959年12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2014年7月15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举会,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4)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珂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张举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01年5月28日被聘任为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全民所有制)第三公司经理办公室主任。其在2013年任职期间,利用负责该公司招待费报销的职务便利,将个人消费的烟酒、购物卡、餐饮等票据在该公司财务科报账,累计金额达人民币40096元。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提起公诉,提请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不做辩解。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孙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了全部贪污款项,请求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01年5月28日被聘任为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全民所有制)第三公司经理办公室主任。其在在2013年任职期间,利用负责该公司招待费报销的职务便利,将个人消费的烟酒、购物卡、餐饮等票据在该公司财务科报账,累计金额达人民币40096元,并将所报销款项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已将赃款退赔被害单位。上述事实,有西安市公交总公司第三公司职工的举报信在卷为证;有检察机关的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在卷可证;有西安市公交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西安市公交总公司第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公交第三公司三司字(2001)26号文件、招待费预算的通知、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公交第三公司关于对城投集团监事会集中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汇报、中共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纪委市公交纪发(2014)21号文件在卷为证;有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公交第三公司2013年在福利费其他中支出的烟酒费明细、节日办卡发票明细表、记账凭证、被告人孙某用于报销的发票、记账凭证、西安市公交总公司第三公司提供的关于孙某退赔贪污款项的证明在卷可证;有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辩解在卷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贪污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关于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根据西安市公交总公司第三公司关于对城投集团监事会集中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汇报、中共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纪委市公交纪发(2014)21号文件、检察机关的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孙某在城投集团对西安市公交总公司第三公司“三公”经费进行调查期间,将部分超预算的“三公”经费交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殿生,但并未说明系其贪污所得,故被告人孙某主观上并无主动投案的意愿,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但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另查,根据西安市公交总公司第三公司提供的关于孙某退赔贪污款项的证明,被告人孙某退缴了全部贪污款项,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故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焦继军代理审判员 蔡唯佳人民陪审员 王文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