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翟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64号原告翟某,****年*月*日出生。被告黄某,****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赵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蒋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