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志、李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志,李某,胥凯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024号申请人杨志。申请人李某。申请人胥凯。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杨志、李某、胥凯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方向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4年10月22日,申请人杨志驾驶鄂E×××××号小客车行驶至宜昌市猇亭区张家湾路防火门厂门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坐鄂E×××××号小客车的申请人李某、胥凯人身损害。2015年2月4日,以上交通事故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杨志赔偿李某、胥凯本次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2747.89元。二、本案系一次性了结,此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后均互不追究。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志与李某、胥凯于2015年2月4日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以上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 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