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法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苏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法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许某。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武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某支付申请执行人苏某治疗小孩医疗费、学杂费、抚养费等费用13686元,执行费128元,合计13714元。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做被执行人许某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许某于2015年2月8日前主动付清案款13686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武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题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覃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