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邓锦泉与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锦泉,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丘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新行初字第34号原告邓锦泉,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谢瑞钦,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健法。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龙川东路45号。法定代表人钟勇强,区长。第三人丘敏东,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锦泉不服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第三人丘敏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需提供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锦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邓锦泉负担。审 判 长 吕 晓 红审 判 员 邱   耀人民陪审员 陈 耕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