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与唐山汉沽东方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沽支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唐山汉沽东方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沽支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代表人张建光,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汉沽东方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光明路。法定代表人董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宝波,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南路60号。代表人吴连波,经理。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富康道3号。代表人马锦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沙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汉沽东方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沽支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庆娟代理审判员 兰 岚代理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曹丽霞速 录 员 姬诚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