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杜菊芝与谢永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菊芝,谢永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182号原告杜菊芝。委托代理人崔邦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谢永鑫。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菊芝诉被告谢永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已与被告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菊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杜菊芝负担。审判员 谭家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严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