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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杜菊芝与谢永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菊芝,谢永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182号原告杜菊芝。委托代理人崔邦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谢永鑫。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菊芝诉被告谢永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已与被告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菊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杜菊芝负担。审判员  谭家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严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