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桂萍与祁建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萍,祁建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朱桂萍,女,1978年5月15日出生。被告祁建光,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0号办公1001。法定代表人邸凌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桂萍与被告祁建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桂萍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桂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桂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八元,由原告朱桂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常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