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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一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黄长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住所地:盖州北路。负责人吴志刚,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黄长海(原审原告),男。原审被告李运富,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4)盖民一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洪稷审 判 员  秦振敏代理审判员  任研研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