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民一初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唐小华、刘荣、李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唐小华,刘荣,李玮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荣民一初字第2615号原告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南街120号。法定代表人兰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涛,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唐意,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小华,女,1982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告刘荣,男,1981年12月4日生,汉族。被告李玮,男,1985年7月28日生,汉族。原告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小华、刘荣、李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志中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陶明军、人民陪审员吴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小华、刘荣、李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唐小华、刘荣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12日、9月16日二被告分别两次向我公司借款共计2000000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均为三个月,被告李玮作为担保人与原告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对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后被告只支付了至2013年12月底的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唐小华、刘荣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支付利息,被告李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证明原告的身份和主体资格;2.被告唐小华、刘荣的身份证和结婚证、被告李玮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被告的身份及夫妻关系;3.2013年个字第200号、204号《个人借款合同》,2013年保字第242号、248号《保证合同》、借款凭证、电子银行交易回单复印件,以证明被告两次借款并进行担保的事实;4.荣县旭阳镇金碧城社区居委会证明、荣县度佳镇胡家巷村村委会证明,以证明被告唐小华、刘荣外出无法联系的情况。被告唐小华、刘荣、李玮未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唐小华、刘荣系夫妻关系,因购货需要分别于2013年9月12日、9月16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并与原告签订了两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共计200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被告李玮与原告签订两份《保证合同》,分别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向被告唐小华、刘荣的银行账户提供了2000000元借款。借款后被告唐小华、刘荣支付借款利息至2013年12月,后未继续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唐小华、刘荣未能偿还借款本息,遂引发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唐小华、刘荣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提供了借款,原告与被告唐小华、刘荣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二被告借款后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致本案纠纷发生,应承担履行还款的义务,原告诉请被告唐小华、刘荣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玮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自愿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李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小华、刘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二、被告李玮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52元,由被告唐小华、刘荣、李玮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中代理审判员 陶明军人民陪审员 吴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