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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东执字第0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姚克强与程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东执字第00076-1号申请执行人姚克强,居民。被执行人程军,居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克强与被告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亭东民初字第0047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被告程军于2015年1月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姚克强欠款人民币15000元。如被告按期履行,原告放弃主张其余欠款12360元。双方余无瓜葛。(支付方式:汇至户名为姚克强中国工商银行卡上,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96)。二、如被告程军未按期偿还,则原告姚克强有权就全部欠款27360元未偿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程军并承担利息(利息计算:以27360元为本金,从2013年9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40元,财产保全费300元,合计540元,由被告程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程军已于签订调解协议时向原告支付)。调解书生效后,被告程军未履行调解书中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东生代理审判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千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