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黄滢与余国民民间借贷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滢,余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黄滢,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余国民,住高要市活道镇。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滢与被执行人余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要法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清偿欠款67497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余国民银行存款7007.02元到本院账户。二、扣划被执行人余国民银行存款3225.29元到本院账户。三、扣划被执行人余国民银行存款134.4元到本院账户。四、扣划被执行人余国民银行存款1781.6元到本院账户。五、冻结被执行人余国民的银行股金11385股。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文胜(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