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李头苟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79号罪犯李头苟,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清溪镇境塘村马头坳组,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开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头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长中刑一终字第00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3月27日交付执行,2009年4月14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5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湖��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头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靠拢政府;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无较大违规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学习认真,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制鞋包装劳动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4年8月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现累计考核分13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头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头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