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月周与黄振和、倪爱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周,黄振和,倪爱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刘月周。被执行人黄振和。被执行人倪爱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5670元及损失赔偿金,并承担执行费、诉讼费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倪爱燕在金融机构内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倪爱燕有的存放在金融机构内的存款672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