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固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曙光与刘效仁、赵连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固商初字第1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刘某某、赵某某银行存款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少委审判员 郑 清审判员 曹向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