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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金承海与被告金念兵、曾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金某乙,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802号原告金某甲,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金某乙,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曾某某,女,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甲与被告金某乙、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0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审判员  晏建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贺伟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