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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郭大伟与沈孟洋房屋买卖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大伟,沈孟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郭大伟。被告:沈孟洋。委托代理人:王向东,系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大伟诉被告沈孟洋房屋买卖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大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审判员  庞晓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畅诚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