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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知)初字第3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亿佰优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亿佰优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知)初字第3518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常振明,经理。被告北京亿佰优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恒富中街2号院1号楼3308室(园区)。法定代表人韩吉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与被告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亿佰优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亿佰优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亿佰优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已交纳)。(转下页)代理审判员 闫 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莉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