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花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季桂与贺奎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桂,贺奎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季桂。被告贺奎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777号3楼A、B单元。法定代表人严建国,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许坚,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季桂与被告贺奎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力学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季桂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撤诉。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由原告季桂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力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