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3号胡德立与胡世彪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立,胡世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胡德立,男,生于2004年8月26日。法定代理人邓礼艳,女,生于1974年3月16日。被执行人胡世彪,男,生于1981年11月19日。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德立与被执行人胡世彪抚养费纠纷一案,西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胡德立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世彪应给付2014年4月至11月的抚养费(每月工资3096.00元×25%×8)619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胡世彪发出执行通知书,经被执行人胡世彪同意,从被执行人胡世彪月工资中扣支667.00元至扣清为止,我院已向被执行人胡世彪所在单位西畴县残疾人联合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由被执行人胡世彪所在单位西畴县残疾人联合会每月从被执行人胡世彪工资收入中扣除667.00元至扣清总额6192.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明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光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