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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献江与张泽巍、严玲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江,张泽巍,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998号原告张献江,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何艳,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泽巍,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严玲,女,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献江与被告张泽巍、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献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张献江以被告张泽巍、严玲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献江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张泽巍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488号(城市中心花园西区)5幢C5B15号房产的查封。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为7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840元,均由原告张献江负担。审判员 江  晓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