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非诉行审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丰豪酒店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丰豪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非诉行审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沂市青年西路26号。法定代表人蔡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远志,新沂市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丰豪酒店,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路与轻工路交叉口处。经营者徐希金。申请执行人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新人社察理字(2014)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所拖欠张艳菊工资、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合计1965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本院依据新人社察理字(2014)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丰豪酒店支付工人张艳菊工资、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合计196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新人社察理字(2014)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丰豪酒店系徐希金个人经营,且未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故申请执行人对丰豪酒店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新人社察理字(2014)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晁岱卿审 判 员 董道平代理审判员 窦金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冬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