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为为与刘勇、刘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为为,刘勇,刘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杨为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任东伟(特别授权),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农民。被告刘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为为诉被告刘勇、刘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为为以被告同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勇、刘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为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同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为为撤回对被告刘勇、刘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原告杨为为负担。审 判 长 王红旭人民陪审员 江 伟人民陪审员 赵小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忠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