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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池民初字第5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唐羽与齐建全、唐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羽,齐建全,唐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岳池民初字第5260号原告唐羽,男,生于1988年12月2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兴平,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建全,男,生于1979年5月23日,汉族。被告唐进,男,生于1985年2月7日,汉族。原告唐羽诉被告齐建全、唐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羽的委托代理人高兴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建全、唐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17日,被告齐建全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唐进为此借款提供担保。当时口头约定月息5分,被告齐建全支付一个月利息后就不再偿付本金和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未果,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齐建全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7月18日起至还清本息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进承担担保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被告齐建全向原告唐羽借款10万元,齐建全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唐羽现金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属实。借款人:齐建全。齐建全在借条签名处加盖了手印。被告唐进在借条上写明“担保人:唐进,我愿为此款提供担保,如齐建全无能力偿还此款,我愿偿还此款”。唐进也在借条上加盖了手印。原告唐羽当天通过转款和支取现金方式共向被告齐建全支付借款10万元。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经催收无果,遂于2014年11月3日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齐建全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7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唐进承担担保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唐羽提交的借条���银行转款、取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唐羽与被告齐建全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原告催收,被告齐建全未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齐建全归还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利息的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经原告催收后未归还的,应当支付催收后的利息。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齐建全支付从2013年7月18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但可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催收后的利息。该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从何时起向被告主张权利,因此,可确定原告起诉之日为催收借款之日开始计算利息。被告唐进在借条上载明为齐建全提供担保系一般保证,故被告唐进应对齐建全的该笔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建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唐羽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11月3日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唐进对被告齐建全上述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唐羽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齐建全负担。被告唐进对齐建全负担的诉讼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此款原告唐羽已预交,由被告齐建全、唐进直接给付原告唐羽)。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 瑜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楚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