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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玉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池丽佳与申有刚、马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丽佳,申有刚,马丽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玉商初字第12号原告:池丽佳,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玉泉供销楼1单元401室。身份证号:232102197009052064,电话:130914566955被告:申有刚,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址玉泉建材家园楼。电话:1834623****被告:马丽芬,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玉泉建材家园楼。电话:1524619****本院在审理原告池丽佳诉被告申有刚、马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丽佳以无法找到被告申有刚、马丽芬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丽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0元用由原告池丽佳负担。审判员 :王学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天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