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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非诉审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周升、尹雪花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升,尹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非诉审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468号。法定代表人曾铁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珺,男,该局干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权利)。被执行人周升,男,汉族,1985年01月19日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东山村,身份证号码:4302021985********。被执行人尹雪花,女,汉族,1983年11月02日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东山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3********。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升、尹雪花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荷塘区征决(2014)3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升、尹雪花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的规定非法生育第二胎,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于2014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周升、尹雪花下达荷塘区征决(2014)3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认为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且两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荷塘区征决(2014)3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周升、尹雪花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动交纳社会抚养费63556元,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案件执行费853元由被执行人周升、尹雪花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晓东审判员  胡卫莉审判员  何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袁宇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