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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威什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什么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昌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威什么某某(曾用名:伟史么某某),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翻译人曲木尔各。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威什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池小牛、罗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威什么某某、翻译人曲木尔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9日16时40分,被告人威什么某某窜至西昌市海滨路菜市场对面公路旁花园,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李某,获得毒资50元,当场被西昌市佑君派出所警察抓获,从威什么某某身上查获6包用锡箔纸包裹的白色可疑物,从李某手中搜获1包用锡箔纸包裹的白色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05克。经鉴定系毒品海洛因。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举证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威什么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威什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16时40分,被告人威什么某某窜至西昌市海滨路菜市场对面公路旁花园,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李某,获得毒资50元,当场被西昌市公安局佑君派出所民警抓获,从威什么某某身上查获6包用锡箔纸包裹的白色可疑物,经称量毛重1.2克,净重0.9克,从李某手中查获1包用锡箱纸包裹的白色可疑物,经称量毛重0.2克,净重0.15克。经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白色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威什么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将威什么某某抓获的经过。3、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报告、称量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威什么某某身上查获6包用锡箔纸包裹的白色可疑物,并当场称重,毛重1.2克,净重0.9克。4、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报告、称量照片,证实:从吸毒人员李某手中查获的1包用锡箔纸包裹的白色可疑物,并当场称重,毛重0.2克,净重0.15克。5、毒品上交收据,证实:被查获毒品已经扣押收缴。6、毒资照片、现场示意图及照片。7、身份协查函,证实:因交易毒品时间较短,吸毒人员高某某与被告人祝尔公某某均不能辨认出对方。8、吸毒人员李某的证言,证实:今天(2014年11月19日)下午4点过我到西昌市滨河路菜市门口对面的花园买海洛因,看到一个背起娃娃的彝族妇女,我就到她那里拿了50元的钱给那个彝族妇女,她就从内衣里面拿出一小包用锡纸包着的海洛因给我,我拿到海洛因正准备走就被警察抓获,当场从我手中缴获刚买的海洛因,从那个彝族妇女内衣里搜查6包用锡纸包着的海洛因。9、被告人威什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今天(2014年11月19日)下午3点左右,我由于没有钱养娃娃,就到西昌市石码子找一个彝族妇女买了200元的海洛因(7小包),我把海洛因藏在我内衣里,下午4点半左右我就到西昌市海滨路菜市场对面的花园里卖海洛因,就有个汉族男子来买,他说买50元的海洛因,我从内衣里拿出一包用锡箔纸包装的海洛因给他,他给了我50元,刚转身走我们两个就被抓住。从他手里搜出我刚卖给他的那包海洛因,从我内衣里搜出6包用锡箔纸包装的海洛因。从我内衣里搜出的6包海洛因,公安当着我的面称量,毛重1.2克,净重0.9克。10、[2014]凉公物鉴(毒品)字第762号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威什么某某处查获的白色可疑物检测出海洛因。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在案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定案,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威什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1.0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威什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本院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威什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爱 东审 判 员 向  练人民陪审员 阿西依坡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段 必 发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