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涟执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孙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进,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涟执字第1705号申请执行人孙进,居民。被执行人王雷(又名王雷雷),居民。孙进与王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涟高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6000元,承担诉讼费2200元,合计人民币98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中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雷雷长期外出不归,具体地址不详。经查王雷雷无银行存款,亦无机动车辆、房屋产权及工商注册登记。其家庭财产为除供居住的房屋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3)涟高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嵇海峰执行员  梁先明执行员  孙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孔 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