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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高升军与王吉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升军,王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高升军。被执行人王吉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珙民初字第29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吉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吉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吉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吉芬因珙县巡场镇兴太梅子田煤厂关闭应得的奖补资金5077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仕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