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470号原告刘某。被告吴某。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忠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陶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