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黄文俭、黄仕坤与饶忠学、程玉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俭,黄仕坤,饶忠学,程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黄文俭,男,生于1968年10月1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黄仕坤,男,生于1988年7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申请人黄文俭儿子。被执行人饶忠学,男,生于1968年10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程玉兰,女,生于1973年8月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被执行人饶忠学妻子。本院在执行(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919号黄文俭、黄仕坤与饶忠学、程玉兰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饶忠学、程玉兰一次性支付黄文俭、黄仕坤执行款4000元,迟延履行利息黄文俭、黄仕坤自愿放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王君立审判员 王学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殷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