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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后民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巢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丹后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巢某。被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陈金龙,丹阳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巢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文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巢某,被告徐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陈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巢某诉称,原告于2011年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后恋爱,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徐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3月14日,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夫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徐某甲辩称,双方经人介绍自主恋爱,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缺乏沟通,产生了一点矛盾,没有什么利害冲突。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男方两次找人与原告沟通,要求原告回心转意,希望和好,但是没有成功,希望原告可以看在小孩份上尽量不要离婚。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2014年3月14日。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讼来院,认为夫妻感情未能改善,且双方已分居,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在共同生活中的矛盾,夫妻关系未能改善,且现已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的抚养事宜,从有利其成长、教育考虑,婚生子徐某乙随被告生活为宜,由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原告陈述的陪嫁有沙发一套,餐桌一张,麻将桌一张,此系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陈述的5件首饰,原告的首饰在原告处,被告的首饰在被告处,此系原、被告相互的赠与,归各自所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巢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徐某乙随被告徐某甲生活,自2015年2月起,原告巢某承担徐某乙生活费每月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半承担,上述费用由原告于每年的年底前结算并给付被告,直至徐某乙独立生活时止;三、原告的婚前财产:沙发一套,餐桌一张,麻将桌,归原告所有(现在被告处),由原告去被告处自行搬取。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分理处,帐号:11×××61)审判员  赵文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红俊附本判决确定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