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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海法宣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毛金锋、关美荣申请宣告毛乾坤死亡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金锋,关美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海法宣字第132号申请人:毛金锋。申请人:关美荣。申请人毛金锋、关美荣申请宣告毛乾坤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毛金锋、关美荣诉称,其与毛乾坤系父母子女关系,毛乾坤生前系“MaritimeMaisie”号船船员。2013年9月22日在巴拿马附近海域不慎掉入海中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毛金锋、关美荣申请本院宣告毛乾坤死亡。经查,毛乾坤,男,汉族,1988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官亭乡簸箕杨村1组,身份证号411082198806292419。毛乾坤在“MaritimeMaisie”轮上担任三副。2013年9月22日,该轮航行至巴拿马附近海域时,毛乾坤被发现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1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毛乾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毛乾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毛乾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毛乾坤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现已届满,毛乾坤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毛乾坤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先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