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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两江新区嘉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毅,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嘉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大明,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赤水清灵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李毅,谭压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055号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嘉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8688272-4。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号银星商城**楼。法定代表人:李大明。被申请人:赤水清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城工大道残疾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真梅。被申请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一支路**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大明。申请人:李大明。被申请人:李毅。被申请人:谭压西。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嘉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赤水清灵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李大明、李毅、谭压西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嘉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称:2014年6月,被申请人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赤水清灵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1500万元,被申请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李大明、李毅、谭压西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按约发放贷款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现申请人以为防止生效判决难以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1500万元的财产。重庆政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嘉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赤水清灵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李大明、李毅、谭压西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邹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