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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虞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11月7日被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从浙江省长湖监狱押回再审。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并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名都街51号的天后甜品店,通过翻窗进入、撬收银机的方式,窃得现金500元。2、2013年12月,被告人陈某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龙山路29号的老汤面疙瘩店,通过推坏门锁的方式进入,窃得现金600元。3、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某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名都街17号的巧芋工坊奶茶店,通过推门进入、撬收银机的方式,窃得现金300元。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陆某、范某、姜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法医物证鉴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佳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