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青山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黄某诉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汉族,武汉市普爱医院职工。被执行人黄某,汉族,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关于黄某诉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黄某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的婚生女黄梓祺由申请执行人姜某直接抚养,被执行人黄某自2015年1月起每月15日之前支付黄梓祺抚养费1,600元,至黄梓祺独立生活时止;2、被执行人黄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姜某经济补偿金30,000元,该款由被执行人黄某每月15日前支付500元给申请执行人姜某直至付清为止;3、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每月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直至黄梓祺独立生活时止。二、每月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直至经济补偿金30,000元付清为止。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惠运审判员  任国义审判员  梅祥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万增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