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大秀、赵贵贤与徐怀林、任珍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指定管辖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李大秀、赵贵贤诉被告徐怀林、任珍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指 定 管 辖 的 通 知(2015)广民管字第11号苍溪县人民法院、剑阁县人民法院:苍溪县人民法院报请的《关于李大秀、赵贵贤诉徐怀林、任珍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的管辖请示》,请求批准将案件指定辖区其他法院审理。经本院研究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鉴于本案原告赵贵贤系苍溪县法院干警,苍溪县人民法院确实不便行使管辖权,故同意苍溪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意见。为使案件的顺利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经研究决定,本案指定由剑阁县人民法院审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