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孙福来与赵金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来,赵金岭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394-1号原告:孙福来。被告:赵金岭。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福来与被告赵金岭为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福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金岭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金岭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