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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胡伟与余祥清、葛玉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伟,余祥清,葛玉萍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4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伟,经商。委托代理人李日辉,湖南省临湘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祥清(又名余彪),经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玉萍,无业,系余祥清之妻。上诉人胡伟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胡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上诉人胡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玉香审 判 员  何 蓓代理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