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俊民与张俊轩、张保东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俊民,张俊轩,张保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俊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俊轩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保东再审申请人张俊民与被申请人张俊轩、张保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28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俊民申请称:被申请人的菜地和盖房面积是生产小组的,1.2米的地方是以前两户通向公路的老官道,宽7尺多,被被申请人扩占当成菜地。被申请人盖房占用张俊民38年横向老官道,长13米,宽7尺。口头协议被申请人反悔,经法庭调解,张俊民新大门口外的老官道被被申请人扩占进2尺,用石头磊上墙,不但没有拆除,反而又把张俊民新大门座以西长3.2米的官道无辜的划给被申请人,就给留个排水眼。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经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确定“由二被申请人将自家菜地让出1.2米(现有东地基墙以里1.2米)留给申请人通行使用”。当时申请人认为,留出1.2米的道路太窄,行走不方便,申请人没有同意调解意见,后又经法院工作人员调解说:“1.2米的路让我先走着,先把调解书签了”。调解书生效后,二被申请人将墙拆完,发现二被申请人将自家菜地让出的1.2米道路,根本不能正常行走。作为农村人正常的运送柴禾、交通工具都不能正常到家。因路太窄,又有直角,严重的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生活,摩托车通行更是受阻。请求撤销原审调解书,按照化皮乡国土所规划的官道行走。被申请人张俊轩、张保东提交书面意见称:本案不符合再审条件。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2834号民事调解书是双方在法院工作人员主持下,自愿做出的调解,且该调解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所述不是事实。宽城满族自治县化皮溜子乡国土所从未对双方争执的道路进行过规划,申请人所述的规划道路长8米多,宽2.33米,根本就不是事实。官道的规划是通过小组、村委、乡政府等部门共同确定才可以,不是由国土所来确定。申请人现在认为给让出1.2米的菜地不够使用,其原因是申请人原来的道路让自己的二哥给堆上了柴禾,现在堆柴禾的道路加上答辩人给让出的1.2米,道路宽约5米左右,通行是非常畅通的。申请人不让自己二哥将柴禾搬走,继续要求被申请人在自己的菜地上给申请人让地,无任何的道理,对此事我们已让出了1.2米的道路,做到了仁至义尽。2013年春季,被申请人建房时,由四邻签字确认边界争议,对此包括申请人在内对四邻的边界没有任何争议,并在四邻确认的表格内签了字。申请人以影响通行为由起诉被申请人,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俊民未提出证据证明本院在调解过程中违反自愿原则,该案调解书中的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张俊民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俊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玉花审 判 员 刘井臣人民陪审员 杜新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陆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