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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华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华发贸易有限公司,王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威海华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街道办事处华新家园-61号-903。法定代表人赵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玳源,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华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华发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华发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华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现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淑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戚峰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