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法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立萍与曹磊其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萍,曹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七法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张立萍,女,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曹磊,男,汉族,1987年2月9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立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磊其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磊的银行存款1860.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维宁审判员 刘建增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银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