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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民三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27

案件名称

李龙与杨建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龙;杨建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芒民三初字第29号原告李龙,男,汉族,1988年5月16日生,本科文化,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告杨建南,男,汉族,1978年6月26日生,初中文化,个体,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诉被告杨建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龙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杨建南承担。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