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仙横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仙横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吴财荣人民陪审员 俞小女人民陪审员 方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