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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仙横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仙横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吴财荣人民陪审员  俞小女人民陪审员  方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