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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钟道勇与张启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钟道勇。被告张启宏。原告钟道勇诉被告张启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亮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书记员李瑶峰担任记录。现原告钟道勇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钟道勇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道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钟道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