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袁志斌与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云浮市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斌,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市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69-1号原告袁志斌,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陈志光,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南国东路。负责人:蔡茏。被告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赵文玉。被告云浮市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云浮市云城区建设北路。法定代表人罗永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志斌诉被告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市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对云浮市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18日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号为(2014)云中法民二初字第2号],现该案仍在审理中,本案的审理必须以(2014)云中法民二初字第2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来喜代理审判员 吴桂桃人民陪审员 张海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伦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