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剑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208号罪犯张剑,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古交市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杏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4)晋城监减字第80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3次、监狱嘉奖2个。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剑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剑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 赢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毕婧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