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5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赵延经与瓦房店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经,瓦房店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5126号原告:赵延经,男。被告:瓦房店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田盛波职务: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了原告赵延经与被告瓦房店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延经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延经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延经承担。审 判 长 王宵天人民陪审员 王 洁人民陪审员 吕连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俊文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